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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东法新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刘垒锋与林家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垒锋,林家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新民初字第23-1号原告:刘垒锋,男,汉族,1983年1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委托代理人:张宇光、黄丹丹,均为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家谋,男,汉族,1983年6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垒锋诉被告林家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林家谋所有的位于揭阳市榕城区**路****三期*区一幢*梯*号房屋1套(已办理房产预告抵押登记,证号列:揭阳市字第****号,未办确权登记。),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苦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登记在被告林家谋名下的位于揭阳市榕城区**路****三期*区一幢*梯**号房屋1套(已办理房产预告抵押登记,证号列:揭阳市字第****号,未办确权登记。)。二、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蔡俊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卓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苦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