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廖德甫与杨常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德甫,杨常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0227号原告廖德甫,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个体户。被告杨常孝,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德甫诉被告杨常孝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德甫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德甫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德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廖德甫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德甫负担。代理审判员 庹华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立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