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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何林晖与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林晖,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417号原告何林晖,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谭兵,重庆乐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逸都路1号1层,组织机构代码57461556-5。诉讼代表人孙旺贵,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林晖与被告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林晖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林晖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何林晖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林晖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辛 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远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