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广民一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建斗与孔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581号原告王建斗被告孔祥发、广宗县国祥自行车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斗诉被告孔祥发、广宗县国祥自行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韡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王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刘志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