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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孟和白音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和白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228号罪犯孟和白音,男,1956年1月2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小学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入监队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二月九日作出(1999)赤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和白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1659元(已缴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作出(1999)内刑核字第28号刑事裁定,核准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赤刑初字第5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孟和白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刑期自1999年5月20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刑事裁定,将罪犯孟和白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刑事裁定,将罪犯孟和白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为六年。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三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改为自2006年1月24日起至2022年1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孟和白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孟和白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各科成绩平均分为90分。2013年4月至2013年8月在八监区从事缝球劳动,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在入监队从事缝球劳动,累计获考核分244.7分,记功4次。二○一三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孟和白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和白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06年1月24日起至2021年2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霞审判员 徐景娥审判员 訾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