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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20-10-27

案件名称

哈尔滨齐塑汽车饰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齐塑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催字第2号申请人哈尔滨齐塑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济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黄海路**。法定代表人赵荣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富丹,该公司会计。申请人哈尔滨齐塑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据记载:出票日期贰零壹肆年壹拾贰月零叁日;到期日贰零壹伍年陆月零叁日;票据号码;出票人哈尔滨齐塑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45×××01;付款行招商银行哈尔滨平房支行;票面金额110,000元;收款人宁波远东制模有限公司;账号。申请人哈尔滨齐塑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哈尔滨齐塑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上述汇票可以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哈尔滨齐塑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董 策审判员 杨树枫审判员 车 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爽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