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泰兴戴民初字第0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沈桂香与刘国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戴民初字第0669号原告沈某某。委托代理人程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明华代理审判员  杨 凯人民陪审员  韩宝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朱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