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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民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钱红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辉,张忠义,钱红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章辉,男,1981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委托代理人:胡善生,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人:章强贵,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忠义,男,1965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申请人:钱红光,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人章辉因与被申请人张忠义、钱红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忠义、钱红光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章辉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忠义、钱红光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章辉提供担保的财产,即坐落于青阳县,房地产权证字号为房地权青房XXXX字第XXXXXXXX、第XXXXXXXX号。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江龙伟审 判 员  徐阳亮代理审判员  张 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巩志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