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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淮法执字第0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冯立志与河南永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潘曼玲货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立志,河南永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淮法执字第00087-3号申请执行人冯立志,男,49岁,汉族,住扶沟县。被执行人河南永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曼玲,女,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货款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淮民初字第05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对负有主要责任的被执行人河南永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曼玲依法作出罚款决定,(2014)淮法罚字第64号罚款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定代表人潘曼玲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和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永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曼玲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