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2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吴浩与单尼斯科(上海)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浩;单尼斯科(上海)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2943号原告吴浩,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委托代理人赵卫平,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尼斯科(上海)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EDWARDEUGENELEHMAN,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世丽,上海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冬云,上海雷曼(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吴浩与被告单尼斯科(上海)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单尼斯科(上海)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12年时RoperIndustries,Inc.(儒博工业公司)通过上海儒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儒博贸易公司)对原告及其妻子共同持有的上海皓鹰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收购,原告、儒博贸易公司及RoperIndustries,Inc.签订了《保密和不竞争协议》,其中约定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为三方争议的唯一解决机构;2013年5月,原、被告签订协议,明确双方之间关于保密和不竞争有关的所有事项均适用前述《保密和不竞争协议》,前述协议为本次协议的附件;另原、被告于2014年6月13日签订的《关于劳动关系终止的协议》中明确,原告确认其应当履行的不与公司竞争义务源与原告与儒博贸易公司签订且后由被告公司继承的《保密和不竞争协议》,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无关。因此,原告的不竞争义务系基于此前的收购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所产生,本案并非劳动争议案件,而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已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告吴浩则称,其基于劳动关系提起本案诉讼,依据的系劳动合同及《关于劳动关系终止的协议》第5条涉及竞业禁止的约定。本案属劳动争议案件,应属法院管辖。经查,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竞业限制。同年10月20日,该会作出闵劳人仲(2014)通字第22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该争议不属该会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决定而提起本案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关于劳动关系终止的协议》而提起本案诉讼,且被告注册地位于本院辖区内,本案属于本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单尼斯科(上海)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馥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