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43号-1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蒋林栋,柳学洲,陈丽华,罗丹丹,刘俊玮,谭海贤,谭森贤,陈崇戬,周耀均,马海媚,黄金华,陈炬���,何婉青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蒋林栋,柳学洲,陈丽华,何婉青,罗丹丹,刘俊玮,谭海贤,谭森贤,陈崇戬,周耀均,马海媚,黄金华,陈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43号-1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钟晓华,行长。被执行人蒋林栋,男,汉族,1977年7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柳学洲,男,汉族,1979年6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执行人陈丽华,男,汉族,1977年7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何婉青,女,汉族,1968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三水市。被执行人罗丹丹,女,汉族,1990年5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被执行人刘俊玮,男,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谭海贤,男,汉族,1982年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谭森贤,男,汉族,1986年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陈崇戬,女,汉族,1981年4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周耀均,男,汉族,1977年3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马海媚,女,汉族,1987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黄金华,男,汉族,1983年6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陈炬华,男,汉族,1964年4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关于中国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蒋林栋等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973、976、978、1649、988、989、991、992、1081、1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上述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等共计635834.2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本辖区相关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育生审判员 黄远东审判员 钟松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文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