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商)初字第7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胡曦予与姜宝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曦予,姜宝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商)初字第7785号原告胡曦予,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琨,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宝仙,女,1963年5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曦予诉被告姜宝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曦予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姜宝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曦予请求撤回对被告姜宝仙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曦予撤回对被告姜宝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胡曦予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徐莹莹人民陪审员 牛淑珍人民陪审员 姜桂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思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