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郯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房玉玺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玉玺,孟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郯刑初字第52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房玉玺,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沈阳市和平区交警二大队抓获。2014年5月25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辩护人张亮、王伟,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孟祥红,无业。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沈阳市和平区交警二大队抓获。2014年5月25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立娟,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郯检刑诉[2014]459号起诉书、郯检刑变诉[2014]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房玉玺、孟祥红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明强、杨丽丽、陈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房玉玺及其辩护人张亮、王伟、被告人孟祥红及其辩护人王立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房玉玺因其临沂市鑫庄化工有限公司经营不善,造成资金周转困难,为继续经营、归还欠款利息,于2012年左右,伙同妻子被告人孟祥红,开始向他人大量借高利贷,并以后贷还前贷,逐渐导致资不抵债。2013年7月16日,被告人房玉玺、孟祥红夫妇在严重债务危机的情况下,隐瞒其在郯城县丰瑞丽都小区2号楼2单元401室的房产已向他人抵押过和正在办理向银行抵押借贷的事实,将该套房产转让给被害人张某,骗取张某先行支付的30万元购房款用于偿还高利贷。(二)诈骗罪2013年7月18日左右,被告人房玉玺、孟祥红夫妇以生意进货急需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现金3万元。次日晚,被告人房玉玺、孟祥红携全家逃匿,2014年5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机关抓获。(三)信用卡诈骗被告人房玉玺、孟祥红夫妇分别于2008年4月、2013年5月在中国银行郯城支行办理了信用额度为1万元中银信用卡一张,被告人房玉玺持两卡于2013年7月5日、2013年7月16日,透支消费2万元。2013年7月19日,被告人房玉玺、孟祥红夫妇举家外逃后,以上透支消费经银行多次催收至今未归还。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冯某、马某、靳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张某、王某的陈述;被告人房玉玺、孟祥红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房玉玺、孟祥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请求我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房玉玺辩称,其是在王某操作下借的张某的钱,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对指控的信用卡诈骗罪认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又不存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指控的合同诈骗罪不能成立;指控诈骗王某的3万元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被告人房玉玺不构成诈骗罪;指控的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房玉玺是被高利贷逼迫所为,愿意全部退赔,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孟祥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30万元为购房款不能成立。被告人孟祥红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孟祥红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孟祥红办理的信用卡是房玉玺安排办理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经审理查明,(一)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房玉玺因其临沂市鑫庄化工有限公司经营不善,造成资金周转困难,为继续经营、归还欠款利息,于2012年左右,伙同妻子被告人孟祥红,开始向他人大量借高利贷,并以后贷还前贷,逐渐导致资不抵债。2013年7月16日,被告人房玉玺、孟祥红夫妇在严重债务危机的情况下,隐瞒其在郯城县丰瑞丽都小区2号楼2单元401室的房产已向他人抵押过和正在办理向银行抵押借贷的事实,与被害人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套房产转让给被害人张某,骗取张某先行支付的30万元购房款用于偿还高利贷。2013年7月19日晚,被告人房玉玺、孟祥红携全家逃匿。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他报案是因为被房玉玺和孟祥红以卖房子的名义诈骗了40万元。2013年4月7日,房玉玺借他30万元没还,2013年7月16日房玉玺要把房子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他。房玉玺、孟祥红和他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他又付给房玉玺夫妇30万元当房款,因为没过户,他让孟祥红写了30万元的借条,等房子过户后,房玉玺夫妇再收回欠条。他付钱后去房管局查询,得知房玉玺的房子因欠别人的钱已被河东法院保全了。他再找房玉玺夫妇时,发现房玉玺全家都跑了,他才知道受骗了。他是通过其表弟王某认识的房玉玺,他被诈骗的30万元是在县政府对过的信用社,以转账的方式转给王某。王某说提现金给了房玉玺。2、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证言证实,他和房玉玺是朋友,房玉玺借了他很多次钱,时借时还,现在还欠他钱。张某是他姨表哥,2013年4月房玉玺第一次借张某30万元没还,2013年7月16日以卖丰瑞丽都房子的名义,诈骗张某30万元。两次都是他经手的。张某买房玉玺的房子的价格是40万元,房玉玺、孟祥红签了合同并给了张某房产证,房子没有过户。张某给了房玉玺30万元,让房玉玺写个借条,等房子过户后,再把借条换掉,张某把房玉玺60万元的借条都收回,房玉玺再写个20万元的借条。张某经房玉玺、孟祥红同意,将30万元打到他的信用社银行卡,他又经房玉玺、孟祥红同意把钱还给王海东29.6万元,剩下的4000块钱他又送给房玉玺。(2)证人冯某证言证实,从2010年秋天开始,房玉玺就以做生意周转资金为名借他钱,有时借完了还,还了再借,持续二三年。2013年1-7月,房玉玺和孟祥红借他三次钱,2013年1月4日借他9万元用房玉玺拉双氧水的车作抵押,2013年1月12日借他20万元用房玉玺在郯城丰瑞丽都小区的房子作抵押,2013年具体几月他记不清了,孟祥红又用他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借1万,总共30万元。2013年7月,房玉玺和孟祥红逃匿了。(3)证人马某证言证实,自2012年至2013年6月,房玉玺共向其借款50万元,在其索要借款时,孟祥红于2013年7月18日写了承诺书,保证于2013年7月25日前还款,若到期不还,则将丰瑞丽都的房产过户给马某的事实。2013年7月20日他发现房玉玺全家逃匿。(4)证人邵某(系马某之妻)证言证实,房玉玺和孟祥红借她和马某50万元,2013年6月份,房玉玺就还不起利息。2013年7月18日,她和马某到宇大步行街一个医疗所找到孟祥红,孟祥红承诺2013年7月25日前还款,钱不到位就把房子过户给他们。马某就让孟祥红写了不按期还钱就用丰瑞丽都房子作抵押的承诺书。她和马某都不知道孟祥红的房子被法庭查封的事。(5)证人许某证言证实,其通过马某认识房玉玺,2013年1月15日,房玉玺和孟祥红以丰瑞丽都小区的房子作抵押借他30万元。2013年7月份房玉玺和孟祥红诈骗很多人的钱逃匿了。借钱时他不知道房玉玺的房子是否抵押给别人,不然就不会借钱。房玉玺声称借钱以做双氧水生意用。(6)证人杜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18日房玉玺、孟祥红借他40万元,并写了承诺书把临沂龙腾华景小区的房子过户给他。后来房玉玺跑了。他在郯城县法院起诉了房玉玺,并保全房玉玺的房子,这房子已被好几个人保全了,所以他来报案。(7)证人赵某证言证实,从2013年5月至2013年7月,房玉玺以做生意存江苏双氧水为由借他257650元。房玉玺和孟祥红写了借条,约定月息3分,也就是1万元每月300元的利息。他没想到房玉玺和孟祥红外面欠债太多,还不起钱跑了。(8)证人颜某证言证实,2012年12月到2013年7月,房玉玺以与他合伙做生意,扩大双氧水厂为由,房玉玺和孟祥红借他29万元,月息4分,也就是每月400元的利息。(9)证人孟某证言证实,从2008年到2013年7月,房玉玺借他的钱,都是借了还,还了再借,最后还剩67万元,月息3分,也有月息4分,还有5分的。有房玉玺和孟祥红写的借条。孟祥红用他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刷走1万元,这样算起来一共68万元。(10)证人徐某证言证实,从2011年9月开始,房玉玺、孟祥红以做生意周转资金为由向她借钱,陆续借了24万元。房玉玺都给她写了借条,并称钱随要随给。2013年3至4月份,她向房玉玺要钱,那时候房玉玺就没有钱了。房玉玺声称把临沂的房子给她,她太相信房玉玺就没让房玉玺写协议。(11)证人周某证言证实,房玉玺和孟祥红两次共借他12.4万元,约定2分的利息,声称随要钱随给。他要过多次钱,房玉玺夫妇不还钱,后来就跑了。3、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发破案及立案情况。(2)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证实,2013年7月16日,房玉玺、孟祥红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40万元的价格,将丰瑞丽都小区3号楼2单元401室卖给张某,见证人王某。(3)借条二张证实,2013年4月7日房玉玺借张某现金30万元。2013年7月16日孟祥红借张某现金30万元。(4)郯城县房产管理局的查档证明、2012年11月30日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河民初字第3673号民事裁定书及2013年6月9日作出的查封财产清单证实,在审理房玉玺、孟祥红与孙跃金、李久芝纠纷时,河东区人民法院查封了孟祥红位于郯城县城区人民路227号3幢2单元401室的房产(丰瑞丽都小区)。2013年7月22日郯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郯民初字第2402号民事裁定书证实,在审理杜某与房玉玺、孟祥红民间借贷纠纷案中,郯城县人民法院查封孟祥红位于郯城县人民路丰瑞丽都小区3号楼2单元401室的房产一套。2013年7月22日作出的(2013)郯民初字第2405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证实,在审理郯城县奥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房玉玺、孟祥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查封了房玉玺、孟祥红位于郯城县人民路丰瑞丽都小区3号楼2单元401室的房产一套。(5)公某证实,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定于2013年7月29日在九曲法庭开庭审理孙跃金、李久芝诉房玉玺、孟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6)扣押清单证实郯城县公安局扣押了房玉玺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一份,包括不动产统一发票一张。(7)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及房产证复印件证实,郯城县万达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受孟祥红委托,于2013年5月21日对孟祥红所有的丰瑞丽都3号楼2单元401室进行价值评估,评估该房产价值为400880元。(8)借条一张证实2013年1月15日房玉玺、孟祥红借许某30万元,以丰瑞丽都小区3号楼2单元401室作担保抵押,见证人马某。(9)借款协议、借条证实,2013年3月12日,房玉玺、孟祥红借冯某29万元,房玉玺、孟祥红以郯城县丰瑞丽都小区所住房屋及车库为抵押物。2013年1月4日房玉玺借冯某现金9万元,并附机动车登记证书。2013年1月12日房玉玺借冯某现金20万元。(10)借条复印件11张证实被告人房玉玺、孟祥红共计借马某50万元。承诺书复印件证实,2013年7月18日房玉玺、孟祥红承诺借马某现金47万元,定于7月25号还款,如7月25号还不上此款,自愿将丰瑞丽都小区2号楼2单元401过户给马某。(11)借条复印件4张证实被告人房玉玺、孟祥红借杜某共计40万元。承诺书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房玉玺、孟祥红于2013年7月18日承诺借杜某现金40万元整,如7月26日还不上,自愿将龙腾华景(临沂)小区3号楼1612房过户给杜某。(12)借条证实,被告人房玉玺、孟祥红共计向赵某借款257650元;(13)借条复印件3张证实被告人房玉玺三次借徐某现金24万元。(14)借条复印件2张证实被告人房玉玺共计借王某12万元。4、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房玉玺供述证实,其因为诈骗被通缉,他爱人叫孟祥红,也参与诈骗了。其经营的临沂鑫庄化工有限公司经营不善,2013年前后他们借了几百万元,大部分是亲戚、朋友、战友的钱。债主逼债,他没办法就和家属逃匿了。他在案发后到过河北、北京、沈阳等地,从2013年7月至今一直未跟家里人联系。他把房子第一次抵押给许某,又抵押给冯某,房子还卖给张某是因为欠钱太多了,也麻木了,没有办法。马某介绍其借许某的钱,他不用房子抵押,许某是不会借钱给他的。借冯某的钱到期了,冯某让他把房子抵押写个协议,钱继续给他用,他没办法就和孟祥红同意了。冯某写好协议,他和孟祥红就签字了。后来王某又介绍借张某的钱,让他以卖房子的名义把房子抵押给张某,由于他欠王某的钱没办法还,为了应付王某,就以卖房子的名义把房子抵押给张某借了30万元,还了王某。他和孟祥红把房子分别抵押给许某、张某、冯某时,都没说过这房子抵押过,这些人也不知道。当时用房子抵押借钱时,只想赶快借钱,分别还马某、王某。因为被债主逼急了,他只想把钱拿到手,应付一时是一时,应付完一时也就不管后来怎么样了。(2)被告人孟祥红供述证实,她和丈夫房玉玺借了几百万元,也没偿还能力。被债主逼得没办法,她和房玉玺躲债到了沈阳。丰瑞丽都小区的房子被她和房玉玺多次抵押给别人,借了很多钱。她和房玉玺以前借冯某29万元,快到期时也还不上,冯某就要求达成借款协议,用房产抵押,她和房玉玺没有别的办法,也就同意了。他们被马某逼债,经马某介绍借许某30万元,给许某写了用房产抵押的保证书。他们把房子抵押给许某后,又以卖房的名义抵押给张某。被王某逼债,他们又经王某介绍借张某的钱,为了把王某应付过去,他们就和张某签了卖房协议,张某就给他们30万元。经他们同意,这30万元就直接转到王某的账上。事后王某把30万元欠条给了他们,欠的利息在借条中扣除了。他们用房子抵押借张某的钱,也是因为被王某逼债逼急了,抵挡一时是一时,就是拆了东墙补西墙,不由自主。她把房子抵押给张某、许某、冯某等人借钱时,她和房玉玺也麻木了,只想把眼前的借款应付过去,也没有告诉借款人房子已经抵押的事实,否则借款人也不会借钱给他们。马某和邵某来逼利息,硬让她写了个承诺书,承诺如不还欠款就把房子自愿抵押给马某,当时给马某签承诺书时她也当场打电话通知房玉玺了。由于欠债太多,2013年7月19日她和房玉玺逃匿了。(二)诈骗罪2013年7月18日左右,被告人房玉玺、孟祥红夫妇以生意进货急需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现金3万元。2013年7月19日晚,被告人房玉玺、孟祥红携全家逃匿,2014年5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房玉玺、孟祥红夫妇逃跑前一天,房玉玺打电话向他借钱,并许诺三天后就给他。他就拿了3.3万元在老邮电局门口把钱交给了孟祥红,他记得当天正在下雨,孟祥红披头散发,也没打伞。他没想到当天夜里房玉玺就携全家逃匿了。2、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房玉玺供述证实,他在逃匿前几天,以进双氧水缺钱为由借王某3万元,没写借条。他把3万元买了运双氧水小车的塑料管、不锈钢闸门,还付了一部分银行利息,还了一部分小额贷款的本息。当时被高利贷逼得太紧了,他也确定借不出钱,想不出什么好办法筹钱还。他就约了孟祥红带着两个孩子逃匿,后来到了沈阳。(2)被告人孟祥红供述证实,逃匿前的两三天,她和房玉玺还借过王某3万元,她从王某处拿来后交给房玉玺了,当时她也没给王某写欠条。(三)信用卡诈骗被告人房玉玺、孟祥红夫妇分别于2008年4月、2013年5月在中国银行郯城支行办理了信用额度为1万元中银信用卡一张,被告人房玉玺持两卡于2013年7月5日、2013年7月16日,透支消费2万元。2013年7月19日,被告人房玉玺、孟祥红夫妇举家外逃,致使以上透支消费经银行多次催收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证言证人靳某(中国银行郯城支行职工)证言证实,房玉玺、孟祥红分别于2008年4月、2013年5月在中国银行郯城支行各办理了中银信用卡一张,额度为1万元。2013年7月份,孟祥红在智荣商贸有限公司的POS机消费1万元,房玉玺在临沂牛仔休闲专卖店的POS机两次消费1万元,后一直没有还款。中国银行郯城支行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催收,房玉玺、孟祥红从未接听电话,去其家中催收,发现房玉玺、孟祥红早已全家外逃,下落不明,通过再次催收及多方打听,房玉玺、孟祥红确实已外逃。2、书证(1)报案证明证实,中国银行郯城支行对被告人房玉玺、孟祥红的信用卡恶意透支,于2014年3月20日向郯城县公安局报案。(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单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房玉玺2008年4月17日申请办理中国银行信用卡;鑫庄化工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为孟祥红,孟祥红于2013年5月17日申请办理中国银行信用卡。(3)信用卡账单查询证实房玉玺卡号为43×××39的信用卡于2013年7月16日在临沂市休闲牛仔专卖店两次消费各5000元;孟祥红卡号为62×××16的信用卡于2013年7月5日在智荣商贸有限公司消费1万元。(4)催缴记录单证实中国银行郯城支行自2013年9月份以来,多次向房玉玺电话、孟祥红电话催缴、上门催收、法务催收,均无法联系上。(5)中国银行郯城支行最后催缴还款通知书证实该行于2013年11月20日、2014年1月8日对房玉玺、孟祥红两次下达的最后催缴还款通知书,房玉玺、孟祥红家中无人,均未签收。3、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房玉玺供述证实,其于2008年4月办理的中国银行信用卡透支至今未还。孟祥红办理的也是中国银行的信用卡,透支额度均为1万元。这两张信用卡都是他自己透支和消费。2013年7月他在临沂一文体市场POS机两次消费1万元,两张信用卡本金2万元,他不知道利息多少。透支消费是因为他急用钱。2013年7月他逃匿之后,手机号码换了。他换手机号码的目的就是躲债,银行无法联系到他,他也没有还款能力。(2)被告人孟祥红供述证实,她和房玉玺都在中国银行办的信用卡,额度为1万元,透支后一直未还。她和房玉玺两个人的信用卡都是房玉玺自己透支使用,她没有用过。当时借钱利息还不上,被债逼得没办法,房玉玺提议让她办张信用卡,好还别人的利息。她就办了几张信用卡,给房玉玺还别人的利息。他们逃匿时信用卡还没到还款期,逃跑后没有还款能力,就换了手机号。银行催收也找不到他们。全案综合证据: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房玉玺、孟祥红于2014年5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平区第二大队民警抓获。2、在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证实,被告人房玉玺、孟祥红因本案被网上通缉,被抓获后撤销网上通缉登记。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房玉玺、孟祥红的年龄及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房玉玺、孟祥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房玉玺、被告人孟祥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房玉玺、被告人孟祥红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适当,予以确认。被告人房玉玺、被告人孟祥红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房玉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房玉玺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存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不能成立的辩解及辩护意见、被告人孟祥红的辩护人提出的指控30万元为购房款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孟祥红的辩护人提出的孟祥红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孟祥红借款时已明知家庭面临严重的债务危机,无偿债能力,仍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且案发后逃匿无法偿还借款,足以反映被告人孟祥红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主观故意,被告人孟祥红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法律特征。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房玉玺的辩护人提出的诈骗王某的3万元是正常的民间借贷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房玉玺、孟祥红的供述、证人王某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房玉玺、孟祥红虚构以进货需要资金为由,骗取王某3万元后外出逃匿,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超出了正常民间借贷的范畴,构成诈骗罪。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孟祥红办理的信用卡是房玉玺安排办理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孟祥红供述,被告人孟祥红明知家庭已负债累累,无力偿还他人债务,仍办理信用卡帮助其夫房玉玺偿还所欠他人债务,透支后举家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恶意透支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孟祥红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还部分赃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房玉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孟祥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房玉玺、孟祥红退赃款25000元,发还被害人,剩余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袁 平人民陪审员 杨俊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亚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