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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宋启虎与青岛骏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567号原告宋启虎,男。被告青岛骏飞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宋启虎诉被告青岛骏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启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鹏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谢嵘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清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