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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柳杨浩与陈道龙、陈冠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杨浩,陈道龙,陈冠宇,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柳杨浩。被执行人陈道龙。被执行人陈冠宇,被执行人宜昌皇廷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法定代表人陈冠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西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冠宇、陈道龙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5万元,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欠款本金125万元按月息两分支付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025元、执行费15180元。从2014年9月22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欠款本金125万元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宜昌皇庭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冠宇、陈道龙、宜昌皇庭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320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从2014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欠款本金125万元按月息两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从2014年9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欠款本金125万元由被执行人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