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小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王 某 与 被 告 王 某 某 抚 养 费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小额字第9号原告:王某,男,200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学生,现住乾安县安字镇西字村。法定代理人:徐某某,女,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安字镇西子村。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安字镇西字村。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