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0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楚留香餐饮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与王华伟、赵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楚留香餐饮设备实业有限公司,王华伟,赵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933号原告中山市楚留香餐饮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东兴居委会玉峰路63号,组织机构代码07956177-4。法定代表人包道军,中山市楚留香餐饮设备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荣明,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华伟,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某厂业主,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赵勉(王华伟之妻),女,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某厂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楚留香餐饮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华伟、赵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楚留香餐饮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楚留香餐饮设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6元,减半交纳8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楚留香餐饮设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