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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永执民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钟小明、永嘉县丰源电镀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小明,永嘉县丰源电镀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永执民字第735号申请执行人钟小明,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永嘉县丰源电镀厂。住所地永嘉县桥下镇鸡笼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秀花,该厂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永桥商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小明与被执行人永嘉县丰源电镀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截止2015年1月1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97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2855元,由被执行人永嘉县丰源电镀厂承担。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永执民字第7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恩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孙国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