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颜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颜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240号原告:李某。被告:颜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颜某关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19日以该案还需要收集其它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审判员 吴合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