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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颜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颜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240号原告:李某。被告:颜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颜某关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19日以该案还需要收集其它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审判员  吴合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