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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艾景厚与艾景亮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景厚,艾景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艾景厚,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委托代理人李宝玉,无业,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艾景亮,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执行人艾景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艾景亮继承纠纷一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9日作出(2013)葫民一终字第004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艾景亮给付申请执行人艾景厚楼房分割款20714.00元。申请执行人艾景厚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艾景亮现无能力给付欠款,申请执行人艾景厚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艾景亮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龙执字第25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丙远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艾德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树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