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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执字第1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翟永利与被执行人蔡岩凝、王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4)昆执字第1124-5号申请执行人翟永利,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蔡岩凝,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王晓明,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包昆民初字第723号民事调解书,该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此案全部结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包昆民初字第7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山审判员  戴俊玲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晋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