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执字第1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翟永利与被执行人蔡岩凝、王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4)昆执字第1124-5号申请执行人翟永利,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蔡岩凝,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王晓明,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包昆民初字第723号民事调解书,该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此案全部结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包昆民初字第7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山审判员 戴俊玲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晋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