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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陈美燕与沈仁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美燕,沈仁俤,沈香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美燕,女,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仁俤,男,193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审被告沈香春,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上诉人陈美燕因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美燕上诉称:上诉人依法向长乐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房屋预告登记证明,该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福州市仓山区。故本案应由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因合同纠纷引发的争议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原审被告沈香春、陈美燕住所地均在长乐市。其虽然提交了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的房屋的预告登记证明,但该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至起诉时其在该处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无法认定该处为上诉人陈美燕的经常居住地,上诉人主张将案件移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张佳佳代理审判员  雷晓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建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