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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文芳与郎阿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芳,郎阿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35号原告刘文芳,个体户。被告郎阿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芳诉被告郎阿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文芳在本院通知预交案件诉讼费后到开庭前一日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农启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 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