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文芳与郎阿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芳,郎阿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35号原告刘文芳,个体户。被告郎阿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芳诉被告郎阿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文芳在本院通知预交案件诉讼费后到开庭前一日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农启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 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