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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崔井全破坏电力设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崔井全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60号罪犯崔井全,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赤峰市敖汉旗人,小学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八监区服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05)通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井全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05)内刑一终字第228号刑事判决,维持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即判处崔井全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作出(2013)赤刑执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崔井全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05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崔井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崔井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和教育,遵守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平均90分。该犯在从事缝纫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获奖金335.5元,创产值10275.78元。自2012年9月26日至2014年6月25日,累计获考核分193.95分,记功3次。本院认为,罪犯崔井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井全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05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霞审判员 徐景娥审判员 訾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