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天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天晟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40号原告南京天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荷花村。法定代表人杨金保,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量,江苏金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248号千峰彩翠大厦1101室。法定代表人高智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天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天晟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天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49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南京天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 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黄晓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