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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王春侠与任玉明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春侠,任玉明

案由

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01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侠,女,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康平县康平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玉明,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二牛所口镇。上诉人王春侠与被上诉人任玉明因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康平县人民法院(2014)康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杰担任审判长(主审),与审判员赵卫、代理审判员乔雪梅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1995年二牛所口镇任家村民委员会将本村赵宝组的北甸子100多亩荒地用原告的农机翻地开发,荒地翻完后,作为耕地承包给本村村民,大约14户,被告是当时的土地承包户之一。原告将荒地翻完后,向各个承包户索要翻地款,各个承包户拒绝给付。各承包户主张是当时的村民委员会找的原告,要原告用自家的农机将赵宝组北甸子荒地翻完,村民委员会和原告之间成立农机作业服务合同。各个承包户是在村民委员会将荒地翻完后才从村民委员会承包的,各个承包户并未要求原告翻地,和原告之间没有成立农机作业服务合同,原告如索要翻地款,应当向任家村民委员会主张权利。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字条,被告提供的二牛所口镇司法所关于任家村土地纠纷处理结果、任家村民委员会盖章的字条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主张翻地款,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农机作业服务合同,或者是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欠其翻地款。经过庭审,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农机作业服务合同。原告提供的一张内容有缺失的字条,主张这张字条是欠条,但经法院审查字条内容,字条内容不能体现被告欠原告翻地款或是原、被告之间存在农机作业服务合同,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这张字条无法被确认为欠条。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欠其翻地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春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春侠负担。宣判后,上诉人王春侠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996年秋天上诉人用自家的农机给被上诉人等十多家翻地,被上诉人等三家没有给付翻地款,其他户都给了,被上诉人欠上诉人翻地款875元。原审判决对上诉人提供的欠条不予认可,上诉人不服,因为该欠条有被上诉人亲自签名和指印。另外,被上诉人承包的是荒地,不是责任田,村委会根本没有给被上诉人翻地的义务。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任玉明答辩认为:被上诉人和上诉人没有直接发生农机作业服务合同,被上诉人只和任家村有1995、1996、1997三年的合同,在1995年种完一年之后,任家村单方解除了合同。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上诉人王春侠基于双方存在直接的农机作业服务合同主张被上诉人任玉明履行给付翻地价款的义务。现被上诉人任玉明否认和王春侠直接存在合同关系,王春侠不能提供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充分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关于合同相对方是村委会还是任玉明,上诉人王春侠的陈述前后矛盾,本院对于上诉人王春侠的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春侠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 杰审 判 员  赵 卫代理审判员  乔雪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兰 健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