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马道坤与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民事裁定书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道坤,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43-1号原告马道坤被告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6900号。法定代表人魏刚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道坤诉被告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为1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 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曹长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