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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定执民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湖南湘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舟山东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湘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舟山东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定执民字第148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阳。被执行人舟山东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义。本院在执行湖南湘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舟山东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4)舟定执民字第1484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舟山东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有其他案件本院正在执行过程中,一时无法处置完毕,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被执行的财产。为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舟定执民字第1484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俞鼎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