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株县法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陈义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株县法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陈义,男,1969年8月4日生,汉族,汽车维修工,住株洲县渌口镇。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韶山路***号长江中央商务大厦*座**楼。法定代表人龙书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义与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与申请人陈义达成执行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株洲县人民法院(2014)株县法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晓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旭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