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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耿明与李海霞(李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明,李海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耿明,男,195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李海霞(李霞),女,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明与被告李海霞(李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明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明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耿明承担。审判员  付言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