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耿明与李海霞(李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明,李海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耿明,男,195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李海霞(李霞),女,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明与被告李海霞(李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明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明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耿明承担。审判员 付言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