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伍荣新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荣新,刘桂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钦南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荣新(绰号:十二),无业。曾因犯盗窃罪,2010年9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1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10月1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桂明(绰号:阿七),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10月1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公诉刑诉(2014)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荣新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告人刘桂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福全,被告人伍荣新、刘桂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25日7时许,被告人伍荣新和一绰号叫“三毛”的男子来到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镇白鸡村委海堤大水门处,将吕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深紫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6640元。同年10月14日8时许,被告人伍荣新在被告人刘桂明位于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的家中出售2小包毒品给刘桂明、肖某某,共得款100元,之后被告人刘桂明容留伍荣新、肖某某二人在家中吸食毒品。当日20时许,被告人伍荣新继续在刘桂明的家中出售毒品给肖某某,而被告人刘桂明继续容留伍荣新、肖某某二人在家中吸食毒品。次日8时许,被告人刘桂明继续容留肖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当日下午公安民警在刘桂明家中查获了两被告人及肖某某,并从伍荣新处缴获毒品0.32克。经物证检验:缴获的毒品物含海洛因成分。另查明,被盗的本田摩托车已发还给被害人吕某。上述事实,被告人伍荣新���刘桂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过称笔录、理化检测报告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车辆证明、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相片、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吕某的陈述、(2010)钦南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被告人伍荣新、刘桂明的供述以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荣新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予以贩卖;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告人刘桂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为其提供场所,妨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荣新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告人刘桂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伍荣新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伍荣新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伍荣新所犯盗窃罪与前罪的性质相同,故在量刑上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伍荣新、刘桂明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伍荣新予以从重处罚,对被告人刘桂明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荣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二、被告人刘桂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上述所处罚金,应限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廖朝霞人民陪审员 罗 明人民陪审员 杨祖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秋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