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常玲与老河口市袁冲乡吴家桥村村委会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老河口市袁冲乡吴家桥村村委会,常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164号申请人老河口市袁冲乡吴家桥村村委会。申请人常玲。本院在审理老河口市袁冲乡吴家桥村村委会与常玲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袁冲乡吴家桥村村委会与申请人常玲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袁冲乡吴家桥村村委会与申请人常玲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袁冲乡吴家桥村村委会与申请人常玲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审判员 卢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