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胡清芳与嵇四五、安庆五红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清芳,嵇四五,安庆五红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10号原告:胡清芳,女,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嵇四五,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安庆五红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江选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清芳诉被告嵇四五、安庆五红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嵇四五、安庆五红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分别为皖HA76**和皖HB0**挂货车两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清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嵇四五、安庆五红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HA76**挂货车一辆及车牌号为皖HB0**挂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长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