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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7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上诉人曹某因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2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对证明没有表示过无异议,被上诉人没有在本市新闸路XXX弄XXX号XXX室居住过,被上诉人是居住在本市陆家浜路,被上诉人于2013年7月离家出走至这次起诉并不是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原审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上海市乔家路XXX弄XXX号XXX室,2013年7月被上诉人从当时的经常居住地乔家路XXX弄XXX号XXX室离开回户籍地上海市新闸路XXX弄XXX号XXX室,现无证据证明至本次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在户籍地以外某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据此,本案应当由被上诉人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移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铮审 判 员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