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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民初字第8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杭州全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吕正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全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正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民初字第839-1号原告杭州全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丹丹。被告吕正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全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正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全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正兴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全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正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4元,由原告杭州全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 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蓝徐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