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循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原告曾玉华与被告循化县秀水宾馆、循化县城管局火灾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玉华,循化县秀水宾馆,循化县城管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循民初字第212号原告曾玉华,女,汉族,1972年11月12日生,四川省岳池县人,住该县九龙镇西内街30号。委托代理人马宏庆、白秀芬,青海省循化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循化县秀水宾馆,住所地循化县积石镇天池南路13号。法定代表人韩福志,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海军、尹德平,青海马海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循化县城管局,住所地循化县积石镇迎宾路1号。法定代表人马玉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国祥,该局职工。委托代理人何发邦,青海方圆第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玉华与被告循化县秀水宾馆、循化县城管局火灾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玉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玉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59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 瑜代理审判员 王晓东人民陪审员 韩忠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芬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