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胡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1978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县。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66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01549号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竞审判员 陈南昌审判员 张 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春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