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民初字第01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初字第01695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1987年2月出生,村民,住鲁台镇。被告韦某某,女,汉族,1989年4月出生,村民,住鲁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恒修人民陪审员 朱东营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东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