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桐商初字第18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程双杰与钱娅萍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双杰,钱娅萍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桐商初字第1898-2号原告:程双杰。委托代理人:张远林。被告:钱娅萍。原告程双杰诉被告钱娅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拥有的杭州恩施葆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5%的股权转让给被告,股权转让价款为125万元。当日原告将5%股权变更登记在了被告名下,但被告并未按照承诺支付转让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25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系给付之诉,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即不能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原告不同意本院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程双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建民审 判 员 施彩红代理审判员 周 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邵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