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白兴志盗窃判决书正本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东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兴志,男,1961年4月19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海城市环城南路**号楼**号。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5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14)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兴志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海刚、代理检察员李兆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兴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白兴志在海城市铭远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车牌照为辽C8S5**的白色捷达牌轿车。白兴志驾驶该车伙同他人在鞍山市、本溪市、盘锦市、丹东市、营口市等地多次盗窃。具体犯罪属实如下:1、同年3月24日,在本溪市山水人家小区被害人佟凯家中,白志兴伙同他人盗窃貂皮大衣一件、大前门牌香烟9盒。同年9月10日,佟凯向公安机关报案。2、同年3月25日,在东港市大东区佳地花园小区被被害人丛淑云家中,白志兴伙同他人盗窃银项链一条、男式皮包一个、手机一部、人民币1300元。当日14时许,丛淑云向公安机关报案。3、同年3月26日,在鞍山市腾鳌镇保安村被害人王军家中,白志兴伙同他人盗窃金项链一条、人民币400元。当日20时50分许,王军向公安机关报案。4、同年3月27日,在鞍山市南台镇绿景鑫园小区被害人全丽艳家中,白志兴伙同他人盗窃女士皮衣一件、人民币500元。当日11时20分许,全丽艳向公安机关报案。5、同年3月27日,在盘锦市大洼县昆仑云景小区被害人朱英海家中,白志兴伙同他人盗窃黄金吊坠一个、黄金手镯一个、软中华牌香烟11盒、天下牌香烟一盒、黄鹤楼牌香烟一盒、皮包一个、人民币47000元。同年4月1日,朱英海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朱英海被盗的黄金吊坠一个,价值人民币3280元;黄金手镯一个,价值人民币13120元。6、同年3月27日,在盘锦市大洼县昆仑云景小区被害人李晓艳家中,白志兴伙同他人盗窃第四套人民币纪念币一套、英镑20镑、美元100元、港币700元、人民币3000元、银元一个、手提包两个。同年4月1日,李晓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询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价格,李晓艳被盗外币共折合人民币1366元7、同年4月3日,在盘锦市盘锦县阳光尚城小区被害人郭兰英家中,白志兴伙同他人盗窃黄金项链一条、白金手链一条、黄金手链一条、金耳环一对、白金戒指一个、黄金生肖吊坠一个、苹果牌平板电脑一部、软包长白山牌香烟六盒。当日12时25分许,郭兰英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郭兰英被盗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6514元;黄金手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777元;金耳环一对,价值人民币1615元;白金戒指一个,价值人民币1049元;黄金生肖吊坠一个,价值人民币2623元;苹果牌平板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2118元。8、同年4月4日,在鞍山市铁东区东亚第一城小区被害人孟庆辉家中,白志兴伙同他人盗窃貂皮大衣两件、玉手镯一个、人民币500元。当日12时,孟庆辉向公安机关报案。9、同年4月6日,在丹东市振兴区红房新区小区被害人王世颖家中,白志兴伙同他人盗窃书包一个、布袋一个、空酒瓶四个。当日20时许,王世颖向公安机关报案。10、同年4月6日,在丹东市宽甸自治县宽泰家园小区被害人暴中生家中,白志兴伙同他人盗窃男式包一个、貂皮大衣一件。同月8日,暴中生向公安机关报案。11、同年4月9日,在营口市老边区三星阳光家园小区被害人钱美娜家中,白志兴伙同他人盗窃苹果牌4S手机一部。当日18时许,钱美娜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钱美娜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同年8月29日,公安人员在青岛市黄岛区龙昌宾馆内将白兴志抓获。白兴志盗窃的上述物品除已做鉴定外,其余物品因没有实物,又无发票,所以未作价格鉴定。上述事实,被告人白兴志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佟凯、丛淑云、王军、全丽艳、朱英海、李晓艳、郭兰英、孟庆辉、王世颖、暴中生、钱美娜的陈述,证人张翔、王宝义、李国的证言,辽C8S5**捷达牌轿车行车轨迹,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销售单,价格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兴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价值总计人民币88431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兴志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白兴志多次入户盗窃他人合法财物价值总计人民币88431元,可对其在有期徒四年至六年刑罚幅度内处罚。考虑到白兴志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部分退赃,但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故应对其在上述刑罚幅度内从重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兴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0日至2020年2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白兴志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丛淑云人民币一千三百元、退赔被害人王军人民币四百元、退赔全丽艳人民币五百元、退赔被害人朱英海人民币六万三千四百元、退赔被害人李晓艳人民币四千三百六十六元、退赔被害人郭兰英人民币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元、退赔被害人孟庆辉人民币五百元、退赔被害人钱美娜人民币一千三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徐金平人民陪审员 徐德辉人民陪审员 贾可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