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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彭法民初字第0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李绍娥与谢盛平,鞠仕明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娥,谢忠荣,鞠仕明,叶世飞,谢盛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法民初字第01880号原告李绍娥,女,1977年1月26日出生,苗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丽山,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谢忠荣,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鞠仕明,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叶世飞,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谢盛平,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李绍娥诉被告谢忠荣、叶世飞、谢盛平、鞠世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白云、代理审判员陈鑫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绍娥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绍娥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绍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李绍娥已预交4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绍娥负担。审 判 长  朱为代理审判员  白云代理审判员  陈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