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三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0063号原告王某。被告霍某。原告王某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褚亚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霍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原、被告婚后经常发生口角,被告经常喝酒,脾气暴躁,不孝敬老人,不管女儿的生活,现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已不能继续生活下去,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霍某未做书面答辩,庭审中表示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霍静研,2013年12月6日出生。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于2014年7月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并已生育子女,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且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夫妻感���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霍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褚亚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思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