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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赵旋与高德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井民初字第28号原告赵某,女,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某某,男,195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赵某与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宝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被告高某某因生意需资金周转分别于2012年11月18日、2014年5月7日、8月8日三次向我借款40000元、20000元、10000元,共计70000元。之后,我多次向其催要,被告高某某一再推托未归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高某某归还借款70000元,并要求其支付利息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高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8日、2014年5月7日、8月8日,被告高某某因生意需资金周转三次向原告赵某借款计人民币40000元、20000元、10000元,共计70000元,并分别出具借条3张,均未约定利息,其中2014年5月7日被告高某某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到赵某人民币计贰万元整,借期一个月自2014年5月7日-6月7日。到期如数归还”,另两次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之后,被告高某某一直未归还该借款,原告赵某多次向其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赵某的陈述、原告赵某提供的被告高某某出具的借条3张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高某某向原告赵某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该借款经原告赵某催促后,被告高某某未能及时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赵某要求被告高某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借款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该借款期内的利息不予支持,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应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第一次借款本金4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12月24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第二次借款本金2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6月8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第三次借款本金1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12月24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利息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720元,由被告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判员  谢宝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晓逸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