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亭与王风学、程吉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亭,王风学,程吉琳,徐守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初字第1109号原告李亭。被告王风学。被告程吉琳。被告徐守广。原告李亭诉被告王风学、程吉琳、徐守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风学、程吉琳、徐守广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亭诉称,被告王风学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分,被告程吉琳、徐守广自愿做担保。后原告因买房用款,多次催要被告一再推脱,5月份被告都不在家,找不到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风学、程吉琳、徐守广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6日被告王风学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现金10万元整,利息2分/月,期限1年”,被告程吉琳、徐守广以担保人名义在该借条上签名按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借款人王风学及担保人程吉琳、徐守广均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证人李某、陈某证言、本院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王风学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王风学经催要未予偿还,构成违约,应偿还借款。双方约定月息2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程吉琳、徐守广以担保人名义在借款上签名按印,经原告催要未履行担保责任,应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风学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自2012年12月7日起按月息2分计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程吉琳、徐守广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3320元由被告王风学、程吉琳、徐守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长河人民陪审员 刘 鑫人民陪审员 毕艳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