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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周卫伦与黄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卫伦,黄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23号原告:周卫伦。被告:黄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卫伦与被告黄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卫伦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卫伦撤回对黄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卫伦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文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濮建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