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周卫伦与黄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卫伦,黄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23号原告:周卫伦。被告:黄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卫伦与被告黄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卫伦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卫伦撤回对黄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卫伦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文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濮建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