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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孙静与被告杨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静,杨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54号原告:孙静,女。被告:杨岩,女。原告孙静与被告杨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友杰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友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