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执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杨磊与烟台虹口东升实业有限公司滨海国际假日酒店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芝执字第2117号申请执行人杨磊。被执行人烟台虹口东升实业有限公司滨海国际假日酒店,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12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烟劳人仲案字(2014)第699号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烟台虹口东升实业有限公司滨海国际假日酒店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烟台虹口东升实业有限公司滨海国际假日酒店名下所有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二、扣押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东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