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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中民申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张琳瑛与朱子芽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琳瑛,朱子芽,张国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中民申字第000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琳瑛,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陈星明,宣城市宣州区济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朱子芽,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一审被告:张国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再审申请人张琳瑛因与被申请人朱子芽、一审被告张国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3)宣民一初字第03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琳瑛向本院申请再审称:2007年11月25日,其经童某介绍并陪同在朱子芽的住处,向朱子芽借款3万元,并在借款协议和借条上签字,童某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条上签字,但因该借款属高利贷,与朱子芽私下约定月息为借款总额的10%(每月3000元),但实际拿到的借款金额只有2.7万元。此后,每月其在他人的陪同下,向朱子芽偿还借款利息,至2008年底共计偿还3.9万元,并向本院提举童某等人的证人证言作为申请再审的新证据,以此证明当时借款时实际拿到2.7万元且已分13次偿还了3.9万元借款的事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朱子芽向本院提交意见称:(一)张琳瑛提供的新证据只有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四份证人证言相似,张琳瑛每次还款都叫他人陪同,且每次还款时都不要求其出具收条,不符合生活常识;(三)四个证人与张琳瑛均系朋友关系,与担保人亦存在利害关系,依法应不予采信。综上,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依法驳回张琳瑛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张琳瑛向本院提交的童某等人的证人证言均系一审庭审结束后,由他人书写形成,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新的证据”之情形,其亦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支持其再审申请主张,本院对该再审申请不予支持。综上,张琳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琳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陆建军审 判 员  曹 沂代理审判员  秦 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