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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邱梅与郭朝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梅,郭朝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983号原告邱梅,女,汉族。被告郭朝海,男,汉族。原告邱梅与被告郭朝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梅提出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梅撤回对被告郭朝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邱梅负担。审判员  黄凤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子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