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静民四(商)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奇、张友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王奇,张友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四(商)初字第5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陆青婕。委托代理人叶彦辉。委托代理人徐建华。被告王奇,女,汉族,1987年3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被告张友发,男,汉族,1975年6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撤回对被告王奇、张友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58.7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779.35元,保全费为人民币4,399.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鹰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